近日,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卖方”)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签订《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热+光伏一体化项目塔式聚光集热系统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卖方为买方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热+光伏一体化项目(塔式聚光集热系统)提供合同设备和服务。
本合同属于公司日常性经营行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合同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签订。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标的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热+光伏一体化项目(塔式聚光集热系统)合同设备和服务
合同总金额(含税)
人民币428,718,28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亿贰仟捌佰柒拾壹万捌仟贰佰捌拾元整)
结算方式
分阶段按比例结款,具体如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10%;投料款为合同总价的20%;到货款为合同总价的50%;验收款为合同总价的10%;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10%。
生效条件
本合同协议书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代表签字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毕合同规定义务并支付完合同费用后,合同自动终止。
违约条款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SA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卖方违约责任:
由于卖方责任,所供设备的性能未能达到合同技术协议约定的性能保证值,且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仍不能达到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卖方应承担违约金。
由于卖方责任,卖方未按期向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交付技术资料的,每迟交1天,则按每张图纸或每份资料每天卖方支付给买方500元(人民币) 赔偿金,直到提供齐全的图纸或资料为止。
由于卖方技术服务的错误或疏忽,造成买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工期 1周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1%的违约金。
合同设备交付后,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导致买方工程不能按期投运的,每延误1周,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1%的违约金。
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设计、材料或制造缺陷造成合同设备停运的,每停运一次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2%的违约金。
违约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的光热项目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本合同的签订是新能源光热发电市场对公司技术、核心设备以及总包能力的认可。本合同的签订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在新能源光热发电市场的核心竞争力,对公司中长期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在合同生效后,根据该工程的进度安排交付设备和工程的实施,具体进度根据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时间履行。合同总金额(含税)约占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652,205,492.85元的65.73%,合同的执行将提升公司2024年、2025年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
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形成依赖。
风险提示
合同履行周期较长,存在受不可抗力风险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
合同货款回收分阶段按比例执行,由于履行周期较长,存在货款回收缓慢的风险,敬请各位投资者注意风险。
钢材、玻璃是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本合同履行周期和产品生产周期较长,营业成本受到生产周期内钢材和玻璃价格变动的影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对公司的毛利额可能会产生有利的影响,也可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而使得公司面临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合同审议程序
本合同属于公司日常性经营行为,无需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也不需独立董事和律师发表意见。
备查文件
双方签订的合同正本。
特此公告。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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